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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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农业经济)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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