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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理念下的反垄断法刑事制裁制度--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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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反垄断法、威慑、刑事化、刑事制裁、立法建议

23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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