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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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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婚姻法、父母、子女

22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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