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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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利益平衡--《环境保护法》修订面临的迫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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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环境利益平衡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地方与中央、城市和农村三对关系的失衡.目前,跨界资源的按比例分配制度,导致优汰劣胜的逆向选择,使共有资源浪费严重.生态保护的受益范围是全国,但地方却承担了生态利益的管理成本、机会成本和供给成本.我国环境管理权限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使,这一弊端导致无法预防跨界污染以及城市污染向农村的制度性转移.<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当确立环境利益与环境负担平衡的原则,并据此统领环境单行法的制度设计.

跨界资源、跨界污染、地方与中央、城市与农村

22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6-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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