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量刑问题研究--以交通肇事中的故意杀人罪为切入点
刑法理论界对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量刑问题一直缺乏关注,这造成司法实务部门在不作为犯的量刑上的处理结果差异甚大.不真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等价值性,在量刑时原则上也应等量齐观.不过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危险状态与作为犯的不同还可能导致其在责任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对其可以做出一定的差别对待.但是在没有任何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作过轻的处罚甚至将不作为本身作为减轻构成要件的适用条件则都是错误的.
不真正不作为犯、等价值性原则、量刑、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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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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