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正当性的解释模式及其重建
合同为何被赋予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一直和某种宗教观念或道德哲学相联系而被说明.古罗马对契约效力之正当性的说明主要乞援于神明,而神意体现在形式中.中世纪法学家以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理论诠释罗马法,用具有慷慨和交换正义之德性意义的”原因”概念解释合同效力的正当性.近代的”意志决定论”解释建立在康德的形式伦理学或功利主义伦理学基础之上,抽空了合同理论的实质伦理内容,减弱了其价值强度.我们应以原因理论重构实质的契约伦理,增强”意志决定论”的价值强度,使主观法(德性)成为客观法的真正基础.
合同效力、正当性、原因理论、”意志决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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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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