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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纠纷裁判功能的理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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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院作为"社会纠纷裁判中心",是专司纠纷裁判功能的组织机构.在功能设定上,我国法院存在着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一方面法院承担着大量的非裁判性功能;另一方面,许多应该由法院承担的纠纷裁判功能事实上并没有归入法院.因此,应该借鉴现代西方国家法院功能的定位,理性地界定和建构我国法院的纠纷裁判功能.其一,应进行法院功能的"净化",把非裁判性功能从法院的功能范围中剥离出去;其二,应进行法院功能的扩充,把非纠纷裁判主体拥有的纠纷裁判权统一划归法院行使.

现代法院、法院功能、纠纷裁判功能、非纠纷裁判功能

22

C91;D926.2;R737.33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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