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性之反思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司法鉴定活动与真正的科学活动相比有不同的目的且受到诉讼程序的制约,科学家与鉴定人的工作方式存在重大差异,司法鉴定科学与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在知识特性上不同,因此,司法鉴定结论具有明显的或然性;从微观的角度来看,由于司法鉴定在鉴定方法本身、鉴定结论科学性的保障机制两个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这无疑也消减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基于以上理由,我们应当重新评价鉴定结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抛弃科学至上的幻想.
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诉讼程序、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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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252;B028;I712.074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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