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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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奸淫幼女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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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奸淫幼女行为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争议不下.若根据社会危害性之有无及程度的不同、区分是否采用强制性手段、对主观要件作不同要求,则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36条第1款关于强奸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年龄不要求"明知";而在非强力奸淫幼女的场合,对于被害人的年龄则要求"明知",但对于"明知"应理解为"确知"或"推定明知".

奸淫幼女、强奸罪、罪与非罪、明知

21

D924;H315.9;D676.58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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