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被告资格辨析
确定行政被告的正确标准应当是行为主体标准,而不是现行法律和理论通说主张的”行政主体资格说”.行为主体标准,是一个简单标准、事实标准、程序标准、直接标准和可选择标准.它是由行政权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因素、行政救济责任内容要求以及简易便民原则所决定的,因而能够克服”行政主体资格说”存在的标准混淆、套用民事理论、复杂不便民、限制救济范围的扩大、逻辑上自相矛盾等天然缺陷.
行政被告资格、行政主体资格说、行政行为主体、行政职权主体、行政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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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9;D9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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