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 ”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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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以”新型责任”弥补 ”行政责任”缺陷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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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法中使用行政责任范畴,限制了法院实施经济法的职能,不利于经济法实现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使用”新型责任”(暂称为”经济责任”)范畴,既有利于确立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也有利于经济法实现其调整机制的创新.它较之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具有其特殊性.

经济法、行政责任、新型责任、经济责任、调整机制

20

D922.29(中国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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