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
早在1791年,美国就将被追诉方申请法官采用强制程序获取有利于本方证据的权利作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规定.当今,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都将这一权利确定为被追诉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这一权利对于强化被追诉方获取有利于本方证据的能力,提高刑事诉讼的事实发现机能和诉讼效率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立法对这一权利的规定存 许多疏漏和不科学之处,这导致被追诉方的这一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有必要从主体、程序、救济等多个方面全面完善我国立法的相关规定.
强制程序权、宪法权利、控辩平等、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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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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