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思考——以刑事证明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为视角
证明标准是我国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英美法和大陆法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诉讼阶段、证明对象、证明主体等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对不同程度的证明标准的划分,以实证主义哲学中的可能性和确定性思想为主要的认识论基础.证明标准的立法表述,既要做到准确传递有关可能性或确定性程度的信息,又要做到容易为人们所普遍理解和接受.
证明标准、认识论、可能性、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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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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