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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基本性格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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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国家(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的目的和方式的差异性,导致经济法在西方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表现出一对互相对立的基本性格:一方面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则是国家经济统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和西方国家对”政府失败”的深刻反省,经济法正在形成一对新的矛盾性格:既要规制”市场失灵”,又要匡正”政府失败”.

经济法、市场竞争规制、国家宏观调控、市场失灵、政府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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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B15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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