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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僧官制度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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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朝廷对于佛教的控制能力进一步增强.如果说隋代的中央僧官还可以算作僧官体系顶层的构成成分,而唐代一方面用频繁而多层次地给予僧人“德号”和政治待遇办法笼络人心,另一方面,唐代的僧官实际上已经沦落到由官员充任的佛教事务机构及其官员的下属甚至附庸.贞元(785-805)之前,唯有“十大德”勉强充作僧官.作为“德号”的“大德”确实也具有“僧官”的少许味道,而其权限全凭“德号”之前所附丽的权属.贞元之后,尤其是元和之后,功德使统属之下的僧录勉强填补了僧官的权力空白.由僧人任职的僧录实际上仅仅“司于京邑”, “外州别立僧正”.安史之乱后,唐朝各地出现了一些地方性的僧官,现在可以考知的有“僧正”、“僧统”等,典型的地域则有浙东僧官体系、五台山僧官体系以及敦煌及其附近地区僧官体系.

十大德、僧录、功德使、僧正、僧统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一般项目“佛典汉译史的诠释学研究”12BZJ004;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汉传佛教解经学研究”13AZD030

2015-06-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29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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