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司法裁判逻辑
言辞型职场性骚扰是以言语、文字和图像形式在职场实施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相对于肢体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频发性,法律边界也较为模糊.检索现有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案例分析发现,目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由于中国《民法典》《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确立了雇主防治性骚扰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介入调查性骚扰,由此使性骚扰争议的主体结构由“骚扰者—被骚扰者”转变为“骚扰者—用人单位—被骚扰者”,争议性质也由民事争议转变为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性骚扰的证明责任.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对于言辞型职场性骚扰应建立实体和证据两方面的标准,在实体上考察性骚扰对被骚扰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损害,在证据上考察用人单位内部证据能否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并逐步建构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争议处理模式和以用人单位内部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职场性骚扰、雇主义务、司法裁判、证明责任
DF529(民法)
2020-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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