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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2563.2015.06.012

限制与保护: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的特别应对

引用
清代司法对涉讼女性予以特别应对:谨慎对待涉及女性的控告呈词;优先选择以批词、调解的方式结案,不轻易传唤女性出庭,避免女性在诉讼中的公开出场;审讯过程中,限制对女性的监禁及刑讯,司法官特别注意面对涉讼女性时的仪态、言语及行动的庄重严肃;对女性执行刑罚时亦有不同于男性的方式方法.在官方表达中,保护女性的名节、颜面是对女性予以特别对待的主因.通过限制女性进入诉讼来保护女性,是男权社会对女性进行“限制性保护”逻辑的产物.面对涉讼女性,司法活动的谨慎、谦抑,实质上是为了符合并维护围绕女性所形成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

清代司法、女性诉讼、涉讼女性、限制性保护、女犯

K24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传统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研究”11BFX016

2016-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6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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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研究论丛

1004-2563

11-2876/C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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