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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西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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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近日发出通知,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3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据悉,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可执行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据了解,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为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间。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3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同时被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通知还说,本项税收优惠政策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已过本项优惠期间的企业,不得追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  京城摘自《中国机电产品市场》2000,No.3

外商投资企业、中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执行期、外商投资产业、机电产品市场、国务院、人民共和国、指导目录、优势项目、优势产业、行政区域、通知、税率、实施细则、经济合作、国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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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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