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3.04.006
预决效性质辨析与规则重构
预决效,即生效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在后诉的效力,对于其性质的认识及其适用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统一.应当将预决效理解为判决的事实上的证明效力,其模式为"书证证明力+公文书证明力".已决事实原则上发挥书证证明力;在此基础上,满足一定的主体和客体条件的已决事实具备公文书证明力.当事人若对前者提出异议,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对后者提出异议,应当提出相反证据加以推翻.
预决效、已决事实、事实证明效、书证证明力、公文书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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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项目;江西理工大学矿业贸易与投资研究中心项目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459-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