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3.03.003
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质问题研究
共犯对质对于认定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相互矛盾的供述具有重要作用,但在我国却受到了不应有的忽视.认罪认罚共犯的身份本质上为被告人,无论是并案还是分案审理,只要当其与不认罪认罚被告人在"认事实"上产生实质性差异时,不认罪认罚被告人便可以申请与认罪认罚被告人进行"一对一"的对质.为了倒逼对质程序的应用,应当明确未经质证的共犯供述不得作为证据,确立只有相互补强的共犯口供不得定案的证据规则.但当共犯主张作证豁免权以及不得自证其罪特权时,可以不展开对质,以保障被告人的利益.
共同犯罪、部分认罪认罚、对质程序、虚假印证、证据规则
31
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
2023-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278-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