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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23.01.005

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证成及适用

引用
作为一项口供证据,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在反映被告人口供内容的诉讼功能上并无不同,但相比主观化的讯问笔录,采用客观中立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然更能顺应法院裁判对真实性偏好的选择,不应以其形式特殊一概否定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正当性.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构成诉讼案卷的组成部分,是讯问笔录的补充性证据载体,应当建立差异化随案移送和完备的开示规则.要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需要从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的完整性要求出发确立一些证据能力规则,并明确强制性排除的违反法律后果,强化外在制度保障.同时,实质性差异的界分标准为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提供了不同的证明力规则,需要重视其在限制被告人翻供问题上的积极意义.

被告人口供、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据能力、证明力

31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23-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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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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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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