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2.06.001
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问题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使用存在较大分歧.刑事鉴定体制和民事鉴定体制的差异以及民事鉴定意见"法院委托"属性的强调是刑事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主要障碍.从证据法理和充分利用证据资源查清案件事实的角度考量,在民事诉讼中刑事鉴定意见仍应该归属于鉴定意见.法官对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认定更具复杂性,原则上需要通过质证程序对刑事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破除"刑事"和"鉴定意见"双重因素的影响,同时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弥补刑事鉴定意见缺失的程序要素.当同时存在刑事鉴定意见和民事鉴定意见时,为了避免法官面对不同鉴定意见的困境,可将刑事鉴定意见的作用限定为强化或者弹劾民事鉴定意见的效力.
刑事鉴定意见、民事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质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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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CFX034
2023-0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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