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22.02.007
论受行政处罚当事人无过错之证明——由《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展开
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归责模式,属于主观归责的特殊形态,是法治的进步.然而该条款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给行政机关留下了巨大的裁量空间,为了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和怠惰,需要从规范出发为执法实践提供基准.在行政判断上,要注意从当事人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层面考察主观过错;规范取证认证,确保证据的合法与真实;针对不同案件类型确定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判断是否具有过错时考虑相关因素;注意责任阻却事由的存在.在司法审查上,要在全面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尊重行政判断,审查手段上采取"禁止恣意原则",重点纠正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举证权的实现,需要根据不同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类型化的设计,提供程序性保障.
行政处罚、主观归责、过错推定、主观过错、行政程序
30
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ZH014
2022-06-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23-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