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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21.05.006

事实"真伪不明"认识误解与澄清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分析

引用
司法裁判的过程也是裁判者认定事实的过程.受制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性、证据有限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得人类认识永远存在未知领域.裁判者对案件事实审理也不可避免出现三种心证状态:已证明、未证明、真伪不明.通过对"真伪不明"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裁判者并不能正确认识事实"真伪不明"状态.实践中存在将证据"真伪不明"混同事实"真伪不明"、将生活事实"模糊不清"混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真伪不明"形成条件形骸化、"真伪不明"裁判方法随意化等乱象.亟待对"真伪不明"进行理论澄清,应正确对待证据"真伪不明"、区分生活事实"模糊不清"与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实现"真伪不明"形成条件实质化并以证明责任为核心,重构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范,以期引导裁判者在面临事实"真伪不明"时作出公正的裁决.

真伪不明;证明责任;要件事实;形骸化

29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22-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5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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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29

202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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