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审判排除效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之初步检讨
《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系最高院基于遏制虚假诉讼的目的对自认产生的拘束法院的效力做出的限制,然而该款的实务适用情况显示其并不能到达抑制虚假诉讼的目的,这是因为虚假诉讼的常见形态应该是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限制自认拘束力与遏制虚假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很强的因果关系.《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既有违法院审理非身份关系纠纷的基本原理,也有悖自认的基本法法理,更会导致不必要的诉讼迟延的后果,亟待废除.
辩论主义、虚假诉讼、审判排除效、自认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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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 2011 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的研究成果教技函[2013]26 号;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17BFX053
2018-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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