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5.004
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问题及解决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必须放在具体的执法领域才能看到具体的问题,就环境执法证据向环境刑事司法的衔接而言,存在着以下问题:环境执法机关片面收集违法、犯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环境执法机关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衔接中被技术性合法化,从而冲击排除规则的本意;环境执法机关在刑事立案的取证类似于刑事初查,但由于主体不适格、调查目的和主动性与刑事初查完全不同、取证程序与刑事诉讼有较大差距等原因,并不具有证据能力.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打破刑事侦查体制壁垒,赋予环境执法机关以除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以外的的刑事侦查权.
两法衔接、环境执法、证据、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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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 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环境犯罪的刑事追诉机制研究"14BFX065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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