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4.007
死因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之反思与重塑
司法实践中,存在多份重复性甚至冲突性死因鉴定意见的刑事个案频发,确认死因往往成为核心争点,如何审酌鉴定意见证据、认定实体事实继而成为法庭裁判的重心.但现行法并未识别死因鉴定意见较之其他类鉴定意见的特殊之处,以致一般性审查判断规则在具体适用中显得僵化.法庭对死因鉴定意见的“遵从”导致质证缺乏对抗性;死因鉴定意见所隐含的经验性、知识性、传闻性表明其并不自证其可靠性;死因鉴定意见具有间接证明属性,自身无法充足对死亡相关事实的完整证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死因鉴定意见要求鉴定人对尸检过程、尸检操作规程、意见作出的依据及意见认定等作出解释说明.为此,有必要在反思现行法不足的基础上,重塑死因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体系性规则:以审判中心主义为统摄性要求;确立被告人对质权,使其有权质疑并挑战控方证明;鉴定人出庭就死因鉴定意见做出解释与说明,此为死因鉴定意见可采性的程序性要件;明确专门知识人及其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为增强质证充分性、有效性的手段.
死因鉴定、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审判中心主义、质证
25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46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