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4.001
无证据概念的个案导入:以聂树斌案为例
聂树斌案复查再审的艰难并非理论偏误所致,但是为迎合司法实践提出所谓的聂树斌有罪和无罪“四六开”的概率论解释,反倒成为聂案各方各取所需的借口.通过“无证据”概念的引入,案件事实论证的成立与否可以转化为有、无证据的真相判断.对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的已决案件,即便是因为真凶出现的偶然情形被认为的是错案,亦需要重新审视曾经的“证据”,这并非是以一个糟糕的论证代替另一个劣质的论证,而是要深入到糟糕的论证细节之中,将曾经的不确实、不充分的、非法获取需要排除乃至虚假和捏造的“旧证据”还原为“无证据”,同时运用“新证据”把“旧证据”证伪为“无证据”,才能跳脱所谓的既有罪又无罪的概率论陷阱.
聂树斌案、概率论、对立论证、循环论证、语境论、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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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一般课题《“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审查》GJ2016C09
2017-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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