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2.006
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能否作出自认之检讨
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同样表示或者否认性陈述的,不成立自认.
无诉讼能力、未成年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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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2015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15-GH-01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以及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科研项目"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研究"的成果
2017-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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