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2.003
行政法上"无效"证照之证据能力及证明力探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为例
证照既是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具,也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工具,在行政法上,证照属于书证之证据范畴;作为证据,证照和行政公文具有"公定力"支撑下的优势证明力,"准公文文书"具有相对优势的证明力,私人书证仅以其内容实现其普通证明力;证照是由"信息内容+公定力"构成且二者可以拆分,因此,"证照-公定力=一般书证",即,行政主体在证照颁发过程中出现程序违法导致"公定力"丧失情况下,证照仍然有作为一般书证之证据资格;同时,"书证-信息内容=物证".
证照、证据能力、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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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法学课题后期资助项目"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CLS2016HQZZ05
2017-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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