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7.01.006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探索—基于环境损害责任纠纷实践的分析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生存条件的基础性问题.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突出,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行为也加大了相应的惩处力度.囿于环境问题牵涉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动植物等众多专业领域,一般人员往往难以通过自身知识对这些专业性问题进行判定.故借助于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士的判定也就成为必要,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在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司法部商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司法鉴定统一管理范畴,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入长效发展时期.然而,由于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展较晚,实践中还存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体性缺失、鉴定业务范围无法满足诉讼需求、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待完善、鉴定费用过高等问题,亟需予以完善.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鉴定业务范围、专家证人、专家陪审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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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十三五"重点研发计划"司法鉴定意见证据评价系统研究"2016YFC080070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强制医疗制度诉讼化建构研究"14CFX070;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鉴定人隐蔽作证制度研究"14GH2028;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项目"鉴定人作证保障制度研究"GY2014Z-5;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校级科研项目"民事执行权的控制研究—基于英国视角的考察"15HZK007
2017-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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