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6.01.007
契合与超越: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司法审慎适用——以2012年《民事诉论法》及其司法解释为对象
证据失权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争议的制度,由于该制度本身的双面性,以及我国司法公信力赢弱的现实,基于社会效果考虑,法官在面对迟来的证据时,慎用乃至弃用证据失权便成为符合情理的制度性“防卫措施”.通过比较法视野观察,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证据失权秉持务实而谨慎的态度.通过司法个案观察,为作出既慎重正确又迅速经济的裁判,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时必须三思而后行,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反复斟酌,只有当事人违反诉讼促进义务,逾期举证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时,证据失权制裁才能成为法官迫不得已使用的“最后一招”.
举证时限、证据失权、逾期、制裁、准备程序
24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6-05-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7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