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5.06.005
民事电子证据:从法条独立到实质独立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电子数据纳入到法定证据类型之中,奠定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证据法上的独立地位.然而,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运行却并不顺利,完全无法与同时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提并论.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载体危机,导致司法实务中将电子证据书证化,这既不符合证据法定形态的本质属性,也违背了电子司法的功能追求,更不利于正义的真正实现.只有在观念上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重新认识,在程序上对电子证据的证明过程完成修正,在技术上建立其电子证据形态的统一标准,民事电子证据才能从法条独立迈向实质独立,获得证据法和诉讼法上的应有地位.
电子证据、民事诉讼、书面证据、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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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改革研究”项目14ZDC014的阶段成果
2016-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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