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5.05.005
论国际司法程序中的事实调查-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与当事国的权限划分为核心
国际性司法机构与当事国就事实调查的权限划分构成了国际司法程序的焦点之一,但国际性司法机构各自的规约与诉讼规则没有在这一问题上作出原则性规定。现有的国际法的文献区分出解决国家间争端之国际司法程序的三种基本诉讼模式,即(严格的)对抗模式、协商模式与纠问模式。通过分别考察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与实践,并分别加以归纳和重构,可以发现,国际性司法机构在国家间争议中基本上都有权也有义务引导诉讼程序,它们都拥有以官方途径就所有证明手段进行证据采信的权限,但也都受制于当事国所提交的无争议之事实,以及双方当事国明确认可或它们事实上都赞同的事实。自行调查事实则完全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说明,国际性司法机构在国际司法程序中的事实调查权既不吻合严格的对抗模式也不吻合纠问模式,而是接近于一种协商模式。
国际司法程序、国际性司法机构、事实调查、证据采信、权限划分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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