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5.05.001
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
我国三大诉讼法陆续将电子证据作为一项独立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这给我国传统证据规则带来了冲击。纵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判断、运用等方面证据规则的规定,仍旧散落在部分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多数学者都承认我们迎来了电子证据时代,但“有立法、无规则”已经成为制约电子证据发挥其应有作用的最大瓶颈。实践中司法机关不得不参照既有的证据规则,常常会出现“不会用、不敢用、不能用”的现象,导致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被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范围之外,不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和作出公正的裁决。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除了要遵循证据的真实、完整、合法等基本规则,还要结合电子证据自身特点对其规则进行完善。
电子证据、证据规则、电子证据规则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5-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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