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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5.04.006

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积极否认义务

引用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否认、不知、自认、沉默等一种或数种态度。否认有消极否认与积极否认之分。与消极否认相比,积极否认能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对于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以及促进当事人之间和解大有裨益。我国应当采用单独制订条文的方式直接确立当事人积极否认义务。同时,我国应当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制度,在借鉴德国学说的基础上以一般义务说作为积极否认义务的适用范围,并将当事人违背积极否认义务的否认行为视为无效,从而发生拟制自认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积极否认义务、具体化义务、拟制自认

D915.13(法学各部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培育项目。

2015-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44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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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226

11-5643/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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