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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5.04.003

论证据分类审查的逻辑顺位

引用
司法实务中实行的“由供到证”的证据审查顺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以证印供”式证明思路,是“口供中心主义”的体现,容易导致承办人“先入为主”,形成有罪预断,进而导致错案。因而,证据审查、判断应当遵循先审查客观证据,再审查主观证据,最后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顺序。对于同一类型的证据,则应当按照证据生成的时间先后为顺序进行审查、判断。物证、书证应当与证明其来源的笔录类证据一并加以审查。

证据、分类审查、客观证据、主观证据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原理及其运用研究》编号14AFX014的阶段性成果。

2015-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4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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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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