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第一案重新解读与检讨
器官异位案件损害后果的典型性及医疗过错的不典型性,不具有指导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普遍意义。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发布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当下医疗纠纷的非理性解决。局限于医患双方的损害赔偿思维模式,把医生与患者挤向对立,不可能根本解决医患矛盾。医患之间的责任空白带不应由医方承担。突破医疗特殊性的后果是看病更难看病更贵,医患矛盾直接演变为利益之争。医疗过错的鉴定应遵循法定程序,并以医学专业知识为基础,以理性人的合理标准作为原则。
器官异位、医疗损害、医疗过错、医疗意外、侵权责任
D915.13(法学各部门)
该论文是中南大学法学院陈云良教授主持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本医疗服务保障法制化研究》项目编号14JD02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5-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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