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4.03.005
证据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在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的适用--兼与刘艳红教授商榷
《刑法》规定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具有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这一证据有重要意义。但是该罪的特殊性不足以使其在孤证不定罪和运用“旁证”定罪的问题上有区别于其他案件的规则,更不足以针对其设置专门的证据规则。其证据适用问题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证据法基本原理和规则加以解决。倘若针对此类案件预先设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和必需的证据类型,则有向“新法定证据主义”迈进之风险,必须审慎行事。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检测、证据法原理、法定证据主义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4-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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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