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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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3.05.001

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

引用
勘验协力义务乃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及第三人为协助法院进行勘验所尽的公法上义务,包括勘验标的物提交义务与勘验忍受义务两种基本类型.勘验协力义务设定之目的在于保证法院能基于正确的证据调查之结果而作出适正的裁判,具有正当事由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拒绝履行.违反勘验协力义务将遭受公法上的制裁,表现为: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若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法院将拟制举证人关于勘验标的物的主张甚至关于勘验标的物所证明之事实的主张为真实;第三人违反勘验协力义务时,将会被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勘验协力义务之设定基本上停留在行为规范层面,并且在适用范围上几无限制,显非妥适,亟待完善.

勘验、勘验协力义务、公法义务、一般性义务

21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补偿制度研究”13YJA820063

2014-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517-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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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226

11-56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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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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