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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13.02.010

论证明妨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视角

引用
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不仅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武器平等原则,同时应在立法中明确一方当事人的证明权或对方的诉讼协力义务。由于患者存在举证困难、证明责任转换制度不足和医患双方武器不平等,证明妨碍在医疗诉讼中的适用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包括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至于法律效果,《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推定主张成立,还应当赋予法院进行证明度降低和证明责任转换的权力。

证明妨碍、法理基础、必要性、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D918.9(法学各部门)

2013-07-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24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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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226

11-5643/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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