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3.01.004
诉讼对抗与笔录类证据的运用
[摘 要]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是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遗憾的是,该布局似乎忽视了潜伏其中的“特洛伊木马”——数量庞大、适用广泛同时审查机制却非常模糊的笔录类证据.笔录类证据的运用可能会出现方向相反的两种趋势:质证程序的臃肿或者证据的简化处理,这都会冲击司法审判的改革成果.未来需要在整合笔录类证据的基础上,引入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理念与相关规则,实现“不同类别笔录适用不同的质证程序”,防止质证程序的随意简化与过度对抗.
诉讼对抗、笔录类证据、辅助证据、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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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3-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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