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12.02.007
在亮点与盲点之间——论“不证实自己有罪”的规范对比与冲突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首次引入的旨在抑制刑讯逼供、促进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具有宣示性的正面进步意义。然而这一立法亮点降生在我国特定的司法体制体中.无论是法律语言的内涵还是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创制方面,与国际法、外国法视野中的“不自证其罪”尚存在诸多差异:同时.规范所凸显的价值与国内程序法、实体法、证据法形成的紧张关系,将不断拷问未来法律实施的效能。制度中的盲点只有借助于立法完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等冲突解决机制的有效介入与解构.亮点才能闪烁出理性的光茫。
不证实自己有罪、对比、规范冲突、刑事诉讼法、自证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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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基金项目]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资助项目IRT0956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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