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9.02.008
三论被告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应用于刑事辩解和刑事推定的知识论阐释
"被告人的客现证明责任"作为分析工具.可以对被告人的刑事辩解问题和刑事推定问题进行知识论的解释.解释结果分别是,被告人刑事辩解可分为纯粹的权利型和纯粹的义务型两种,认为刑事辩解玩具有权利性质又具有义务性质的观点,似是而非;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的刑事辩解,是否需要被告人承担客现证明责任,由我国特有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和刑事诉讼结构来确定: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需要分析我国刑事推定特有的语用环境,刑事推定的语用分析是其语义分析的充分必要条件.应当把刑事推定的转换证明责任规范功能,作为刑事推定规则的主要功能定位,以此确定刑事推定的合理语义.对此有两种理论选择,激进的做法是直接取消刑事推定的概念,因为此概念既无用也有害,可以用"被告人的客现证明责任"概念来代替有关刑事推定问题的分析:温和的做法是改变学界多数学者遵循的从"语义"到"语用"的研究路径,应反其道而行之,由"语用"到"语义"来进行研究,这是克服学界在刑事推定问题上众说纷纭、确定刑事推定合理语义的适当办法.作为分析工具的"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有着自身的理论适用范围以及相应的理论分析局限.
被告人的客观证明责任、刑事辩解、刑事推定、知识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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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9-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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