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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08.06.004

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证据虚假"和"证据不足"

引用
刑事再审理由的设定,关涉到"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平衡,是刑事再审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提起的再审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被判决人对"新证据"的崭新性、显著性,对"证据虚假"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我国不应该将"证据不足"这种涉及证据证明力的事由作为再审事由.

刑事再审事由、新证据、证据虚假、证据不足

16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67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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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科学

1674-1226

11-5643/D

16

20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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