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8.06.003
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利益基础
利益是诉讼各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最基本动机.不同的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利益取向不同,导致证明责任分配的差异.由于诉讼利益的多样性和冲突,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要是控诉机关.从诉讼利益层次性的角度来看,控辩双方基于裁判上的利益具有承担证明责任的必要,而法院因为不具有裁判上的利益,因此不能使其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中,必须尊重利益的要求.利益的确认也是一个程序的过程.作为证明责任基础的利益必须通过主张和抗辩,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确认为案件的争议,才能成为证明的对象,成为法院裁判的范围.
利益、证明责任、案件争议、主张、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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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13(法学各部门)
2009-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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