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3.02.001
质疑"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较好地规范了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责任与义务,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较以往更趋合理;但也存在某些缺陷和理论误区.如<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就有悖于形式逻辑的一般原则,有悖于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不利于强化医疗机构对医疗风险的注意义务.探讨、澄清这些问题 ,有利于医患纠纷的正确处理.审判机关在调处医患纠纷时要正确适用民法原则和<条例> 规定,要全面审查技术鉴定资料.人民法院技术鉴定机构在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中要发挥积极作用.
医疗事故、医患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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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R0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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