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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226.2002.03.009

医疗过失责任不可适用《消法》第49条

引用
@@ 本人从2001年8月24日的中国消费网看到一篇题为<患者受欺诈,获得双倍赔>的报道.该报道介绍说:发生在辽宁省某市的两起医疗纠纷案件,经由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判决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消法>第 49条的规定判决医院双倍返还手术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在当地开了医疗过失双倍赔偿的先河,被消费者保护团体认为是一种创新,"既拓宽了<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也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渠道,值得提倡." 本人认为, 虽然医疗过失责任能否适用<消法>尚存争议,但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医疗过失责任不能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却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法院适用<消法>第49条判决医院双倍返还手术费是错误的.本文将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具体阐明医疗过失责任不能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的法理.

医疗过失、消费者

9

D923.8;R05(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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