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2000.04.012
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
@@长期以来,我国解决医事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医事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纠纷双方自愿选择此途径解决纠纷的事例已越来越少。第二条途径是纠纷双方在律师、医政官员等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下,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调解解决纠纷。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往往是以医方付出巨额经济损失为代价了结纠纷。而事后患方又反悔,反复纠缠医方,使得医方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途径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而且由于绝大多数法官医学知识缺乏,对有关证据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医事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显苍白无力,案件久拖不决,判决结果也常常是纠纷双方都不满意。
医疗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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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6;D925.7(中国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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