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226.1999.04.016
伤害案件办理模式的探讨
@@ 在目前办理伤害案件中,法医依据鉴定标准做出的伤情鉴定,已成了政法机关确定伤害罪的主要依据,甚至有时成了唯一依据[1].对于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危害行为的严重性、连续性(拒不认错的恶劣表现是对犯罪客体的进一步侵害),在办案实践中却往往成了可忽略不计的因素.
伤害案件、政法机关、唯一依据、危害行为、伤情鉴定、鉴定标准、犯罪客体、犯罪构成、严重性、伤害罪、连续性、实践、侵害、法医、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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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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